“政府部門的任何行為,都要有法律依據,如果政府部門不作為將承擔被起訴後敗訴的法律風險。”在收到訴廣東省衛計委違反信息公開條例一案的判決書後,4月1日浙江律師吳有水在杭州辦公室里接受中新社記者電話採訪時做出上述表示。(4月1日中國新聞網)
  至於社會撫養費到底是否屬於政府應該公開信息的範圍,在此不做過多討論,因為廣東中院最終的判決已經告訴了我們答案。但是,衛計委一審敗訴的教訓,恐怕不止是應該要依法公開社會撫養費的有關信息,更重要的是在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盡一切可能做到政府信息公開的最大化。
  2007年頒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就規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都應當屬於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範圍。所以,對於一些關乎公眾切身利益的政策,在出台之前政府做到信息主動公開,尊重民意,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然而,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強徵土地;與民眾缺乏溝通的情況下,上馬PX項目……正是由於信息的不透明,才往往容易誘發群體事件,然而當矛盾爆發之後,一些政府部門或許還會存在這樣一種錯誤的意識,即認為公眾抵觸的原因是沒有做好前期宣傳工作,沒有打好一場漂亮的“輿論戰”,殊不知最大的錯誤就在於決策缺乏程序正義,政策出台之前,沒有盡最大可能做到信息公開,沒有讓公眾參與進來,並將民意納入到政府決策的過程當中。
  對於關乎公眾切身利益的決策,必須要做到公開透明,充分與公眾溝通,這不僅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也是政策出台繞不過的程序正義。一些引發公眾不滿的政策最終證明是錯誤的,我們暫且不論,倘若一個好的政策,因為缺乏信息公開,缺乏程序正義而遭到公眾的抵制,最終“難產”,這豈不是政府和公眾的“雙輸”?
  話又說回來,政府做到信息公開還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信息公開不是僅僅停留在讓公眾看得到的層面上,還應該是讓公眾看得懂,能監督。也就是說,在政策出台之前的各個環節,都要做到最大化的信息公開,讓公眾參與其中,通過程序的正義來計算民意的偏好,最終讓好的決策在順應民意的語境下出台,而這也是我們倡導向服務型政府轉型的應有之義。
  當下中國,人們的權利意識和公民意識已然覺醒,這也決定了面對公眾的訴求,政府更應該做的是信息公開,而不是遮遮掩掩,甚至是妄圖靠拖延來讓公眾淡忘,最終拖成一筆壞賬或死賬,因為在信息傳播快捷的今天,那些欠交待的政府解釋,絕對不會被公眾淡忘。
  應當說現今的官民關係並不融洽,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信息不透明,溝通不暢,要讓公眾滿意,重塑和諧的官民關係,靠的就是信息公開,讓政府多與公眾進行雙向互動,杜絕信息的單向傳播,摒棄“家長式”的管理思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文/張松超  (原標題:以程序正義促進政府信息公開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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